第413章 修改法律

老朱家对贩卖人口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是有传统的,《大明律·户律·户役》规定:

拐卖良民(普通平民)为奴婢:主犯处以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

买方知情仍购买:与从犯同罪(流放三千里);若不知情,不坐罪,但需释放被卖者。

若被卖者被强迫为奴期间死亡:人贩子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斩首或凌迟)。

《大明律·刑律·贼盗》规定:

贩卖子孙或亲属为奴婢:

父母、祖父母卖子孙:杖一百(若因贫困被迫卖子,可减轻)。

卖妻子、兄弟、姐妹等近亲:杖九十至徒三年。

尊长卖卑幼(如叔伯卖侄子):比照凡人贩子减一等处罚(如绞刑减为流放)。

《大明律·刑律·略人略卖人》规定:

拐卖妇女(良家女子)为妻妾或娼妓:主犯绞刑,从犯流放。

拐卖儿童:视同贩卖良民,主犯绞刑。

若拐卖过程中强奸受害者:加重至斩首。

官员纵容或参与贩卖:

官员明知贩卖人口而不查处:杖六十至一百,罢职。

官员勾结人贩子:以共犯论处(如绞刑)。

边境官员失职:若放任人口被卖至境外(如蒙古、女真),从重治罪。

此外还有其他补充规定,比如使用诱骗或胁迫手段进行人口贩卖的:

以欺诈、药物迷晕等手段拐卖:罪加一等(如绞刑升级为斩首);

将人口卖至外国(如东南亚、朝鲜):视为“通番”,主犯凌迟,家属流放;

对贩卖儿童进行采生折枝的,所有参与人员一律凌迟,家属流放。

而且历史上有明确司法实践案例:

嘉靖年间:福建人贩子诱拐儿童卖至琉球,案发后主犯凌迟,全家充军。

万历年间:某官员受贿包庇拐卖妇女团伙,被革职并处绞刑。

通过这次血淋淋的教训,朱大壮觉得老祖宗制定的刑罚还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对于官员的惩处,这是有效提高人口贩卖犯罪率侦破率和降低人口贩卖发生率的有效手段。

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时候你不让官员们担责任,他们就会忽视、纵容,甚至参与犯罪。

所以朱大壮决定恢复《大明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回应官员们弹劾太子爷的手段。